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与被害人白某乙因琐事在白某朝家酒后发生打架,白某甲持菜刀将白某乙头部、右肩砍伤。经鉴定,白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怀朋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88665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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