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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岳某某等8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镇**村**社**号。2009年1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路**号楼**栋**单元**室。2007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岳某某抢劫罪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街**号**室,住白银市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11日,尹某甲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2013年12月7日,尹某甲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元。2014年8月23日,尹某甲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15日,尹某甲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兴平路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平房**号,住靖远县**巷**院。2010年3月31日因犯引诱卖淫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治安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平川区饿了么公司外卖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街**号**室,住白银市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会宁县公安局调解处理;2017年6月29日,赵某甲因殴打他人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赵某甲患有三级高血压、癫痫病未执行;2017年8月21日,赵某甲因随意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兴平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7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故意伤害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4日,赵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平川区********号。2010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2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10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宝莹,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义乌市**镇**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住白银市平川区**院平房。2010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住白银市平川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甲、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丙以同学、朋友关系为纽带,相互联络、勾结,自2015年以来,白某甲经常纠集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在一起伙同谢某某、胡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另案处理),在白银市辖区内以暴力、威胁、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寻衅滋事罪事实

1、2016年10月5日晚,常某某、昝某某、徐某甲等人在平川区**街**烧烤店吃饭,当晚,被告人白某甲、侯某某、尹某甲、刘某某(另案)、武某某(另案)、万某某(另案)、宣某某(另案)等人在**街**酒吧喝酒。喝酒期间,刘某某联系了徐某甲,得知徐某甲在**烧烤店后刘某某同侯某某一同前去找徐某甲喝酒。喝酒期间,侯某某因琐事和昝某某发生冲突,侯某某心怀怨恨,找到在**酒吧喝酒的白某甲等人,让白某甲替自己出气,白某甲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尹某甲、岳某某、赵某甲、张某丙、张某甲、胡某某(另案)、张某丁(另案)、何某某(另案)、黄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等二十几人“涨精神”,胡某某让郝某甲送来了两把砍刀,白某甲、胡某某持砍刀、岳某某持铁剑同侯某某、张某丙、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等人到**烧烤店殴打常某某等人,打斗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2、2015年3月,甘肃**公司下设分公司**煤矿因与**公司发生股权纠纷,**煤矿负责人韩某某、齐某某为找人摆场造势,以保护**煤矿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为由,通过白某丙大量招聘社会闲散人员,并承诺每人每日发放100至200元工资。被告人白某甲纠集被告人侯某某、赵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岳某某、张某丙伙同胡某某(另案)、张某丁(另案)、连某甲(另案)、张某戊(另案)、杨某某(另案)、黄某某(另案)、周某某(另案)等十几人到**煤矿以“站场子、涨精神”的方式聚集造势,获取一定经济报酬。

3、2015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张某甲与贺某某(另案)、王某丙(另案)、王某丁、魏某甲等人开车经过平川区**街时,看见被害人郭某甲与其女朋友周某乙在**街**KTV对面路边等车,王某丙遂语言挑衅周某乙,郭某甲不满进而引发争执,贺某某、王某丙、尹某甲、王某丁等人下车后对郭某甲拳打脚踢,郭某甲一起的王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前去拉架,被对方殴打,张某甲、魏某甲等人也参与帮尹某甲一方打架,郭某甲、王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被打受伤,尹某甲等人坐车离去。尹某甲、贺某某、王某丙等人到**小区门口后贺某某又携带一根木棒再次前往**街**酒吧附近找郭某甲等人滋事,尹某甲、王某丙等人随后赶到,找到郭某甲、王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后,贺某某言语威胁并持木棒,其他人拳打脚踢对郭某甲、王某戊、张某己、张某庚等人再次殴打,多人致伤,后尹某甲、张某甲、贺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10月25日,经医院诊断王某戊头颅外伤。郭某甲头颅外伤。张某己头颅外伤、头皮裂伤、左眼脸皮肤裂伤、头皮血肿。张某庚右下肢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己头部及眼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1月16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兴平路派出所对贺某某、王某丙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7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尹某甲行政拘留十五日。

4、2015年12月初,由于**公司未向田某某和牛某某结清部分工程款,致田某某未能将马某甲所带工人的工资结清。马某甲多次向田某某催要,2015年12月9日,马某甲带领工人到**公司向田某某索要工资,为了对聚集的工人进行威胁、恐吓、制衡,使对方不再聚集闹事,时任**公司销售部长的李某甲便雇佣了胡某某,胡某某纠集被告人白某甲、贺某某(另案)、张某丁(另案)、郝某甲(另案)、连某甲(另案)、周某某(另案)、武某某(另案)、孙某甲(另案)、张某戊(另案)、马某乙(另案)、黄某某(另案)、倪某某(另案)、周某某(另案)、徐某乙(另案)、林某某(另案)等人到**公司将马某甲等人驱离。2015年12月11日,田某某、马某甲召集工人到**公司要账,**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聚集的人员和**公司员工发生冲突,李某甲将事情告知了胡某某,胡某某再次纠集上述人员等到**公司对聚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对方不再聚众闹事。事后李某甲给胡某某付给10000元好处费,胡某某发给这些聚众造势人员100元不等的“工资”。

5、2016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白某甲在平川区**城玩“打鱼机”,期间白某甲离开时告知服务员将该打鱼机封起来。后丁某某来到**城白某甲之前玩的打鱼机发现机子上的积分少了便告诉白某甲,白某甲纠集被告人侯某某、赵某甲、张某甲等人到**城找负责人理论,过程中白某甲将**城的打鱼机屏幕砸坏。后与**城人员协调下,白某甲赔偿了**城1万元。

6、2016年10月初,赵某乙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联系,以站场摆势、“挣工资”为名组织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另案)、张某丁(另案)、郝某甲(另案)、何某某(另案)、马某丙(另案)、马某壬(另案)、沈某某等人到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在其弟弟赵某丙的授意安排下,到与赵某丙所经营生意存在竞争关系的**服装批发城门口,以发宣传单拉拢顾客形式干扰对方营业。后**老板与赵某丙协商后将上述人员撤回。事后,赵某乙给王某甲2000元报酬,王某甲给“出勤”人员每人分得200元的“工资”。

7、2013年底开始,**公司在平川区**街道办旁开发楼盘,李某乙、李某丙父子系*丁公司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李某乙父子向崔某某借款1000余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乙父子未按约定还款,崔某某多次催要无果。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崔某某指使周某某,周某某又带领魏某乙、郭某乙到**公司施工地点采取拉横幅、阻挡施工车辆进入工地等方式逼迫李某乙父子出面并偿还崔某某债务。为了威胁、恐吓、制衡周某某等人,李某丙找到邰某某让其找人站场摆事,邰某某便联系黄某某,黄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同谢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周某某(另案)、胡某某(另案)等人赶到**公司施工现场为李某丙站场摆势。黄某某、谢某某给“出勤”人员每人100至200元不等“工资”。

    8、2017年夏天,袁某某因赌博与白银一个叫**的人发生了冲突,袁某某打电话给孙某乙(另案),让孙某乙叫人到白银打**。孙某乙便联系了被告人白某甲、张某丙、谢某某(另案)、宣某某(另案)、胡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黄某某(另案)、倪某某(另案)、贺某某(另案)、连某甲(另案)、张某丁(另案)等人到白银给袁某某和连某乙“站场子、涨精神”摆事情,连某乙和袁某某、仇某某三人开车到**十字时,看见谢某某带领大概有20人。袁某某事后给摆场造势人员好处费共3000元。

9、2017年底的时候,李某丁因参与谢某某(另案)组织的赌博欠了谢某某的赌债。赌博后不久,谢某某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方式向李某丁催债。2017年底的一天,谢某某纠集黄某某、王某丙、倪某某、胡某某、贺某某、王某己等人向李某丁催要赌债,逼迫李某丁向他人借钱还债,李某丁承诺事后还债后谢某某才放李某丁离开。2018年初的一天,谢某某再次纠集被告人白某甲、贺某某(另案)向李某丁催要赌债,在**镇检查站附近见到李某丁后,李某丁无力还债,谢某某用拳头打了李某丁,后谢某某等人将李某丁带到了平川区**KTV让贺某某看守,约三小时后才放其离开。

10、2019年3月6日凌晨1时许,侯某某和张某癸在平川区**宾馆附近因琐事在李某戊开的出租车上发生争执,张某癸用拳头在李某戊脸部、肩部等殴打,侯某某持保温杯在李某戊头部殴打,后二人又对李某戊拳打脚踢,致李某戊受伤。经检查,李某戊左眼青肿、左侧面部肿胀,左侧耳部擦伤,后脑勺有伤口。案发后张某癸赔偿李某戊损失2000元,李某戊对张某癸的行为予以谅解。2019年6月26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宝积派出所对张某癸罚款200元。

二、敲诈勒索罪事实

1、2018年夏天,被告人白某甲与谷某某、魁某某等人曾在谷某某家中玩过赌博。赌博后的一天,白某甲以录有谷某某、魁某某等人赌博视频相威胁向谷某某索要50000元,谷某某害怕被白某甲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处理,遂让一起玩过赌博的蒋某某、魁某某凑钱给白某甲,后在平川区**小区门口谷某某、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将48500元给了白某甲。

2、2014年10月,在平川区经营**服装店的赵某乙与**街经营**化妆品店的陈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为报复陈某某,赵某乙找到杨某某(另案),谋划找人到陈某某的化妆品店买洗发水,然后以头皮过敏为由敲诈。同月16日,杨某某找来连某甲(另案)、李某己(另案)到陈某某的化妆品店内购买一瓶洗发水,次日杨某某带领被告人岳某某、连某甲、李某己以连某甲用过购买的洗发水后导致头皮过敏为由,要求化妆品店赔偿损失5000元,该店徐某丙即带连某甲到医院,查明并非洗发水导致的过敏,杨某某等人敲诈未果。

2014年10月17日,杨某某因敲诈未果,遂指使连某甲以此事为要挟向赵某乙索要一万元,赵某乙怕事情败露,遂与连某甲商量后赔偿5000元,连某甲收款后,在杨某某、岳某某的见证下,向赵某乙出具收条一张,岳某某以见证人身份签字。事后杨某某给连某甲100元。

三、赌博罪事实

2017年夏天的一天,为非法营利,被告人白某甲伙同被告人尹某甲在尹某甲租住的白银市平川区**市场附近的房屋,组织王某庚、李某丁、雒某某、张某子用扑克牌“推拖拉机”的方式聚众赌博,白某甲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尹某甲明知白某甲组织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在赌博过程中,尹某甲负责帮助白某甲在赌博场上组织看场、监视参赌人员私藏赌资,获取一定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剑1把等;2.书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丑、王某辛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谷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甲、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某等人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以暴力、威胁、摆场架势恐吓方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在寻衅滋事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在寻衅滋事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要挟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某在敲诈勒索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聚众赌博。尹某甲明知白某甲组织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帮助白某甲在赌博场上组织看场、获取报酬,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在赌博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尹某甲在赌博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甲、岳某某、尹某甲、王某甲、赵某甲、侯某某、张某丙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八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涉案人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白某甲、岳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婵娟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尹某甲、岳某某、张某丙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0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电子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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