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2********,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村**组, 2020年04月15日因白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派出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白某某将在白河边捡柴时发现的罂粟种子撒在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场内,用于自己做饭吃,2020年4月15日已开花挂果,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经勘验疑似罂粟原植物共530株,后经河南嘉榕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白某某所种植物为罂粟。白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3、林业技术咨询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私自种植罂粟53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童
检察官助理:魏颖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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