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开州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白某某提议,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开州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人事经理的便利,在隐瞒公司的情况下,虚构其妻子胡某某(另案处理)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以骗领生育保险津贴,胡某某表示同意。后白某某虚构胡某某系**劳务公司职工的事实,将其名字混同在公司其他职工参保名单中,到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2019年2月至11月,胡某某的社会保险费用通过公司对公账户缴纳,其中生育保险共缴纳了人民币738.31元(以下币种相同)。2019年10月胡某某分娩后,白某某遂到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申请支取生育保险津贴,骗取生育保险津贴75103.80元;同时白某某在胡某某住院期间报销生育医疗费14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胡某某将骗取的生育保险津贴75103.8元退还给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白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参保证明、结算清单、工资表、缴款凭证、医保局移送材料、抓获经过、到账凭证、退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7650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已退还诈骗的生育保险津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联系电话:187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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