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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路**幢**室吴某某住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侵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400元、茅台酒一瓶、黄金叶香烟一条、花利群香烟一条、 玉挂件一个、棕色佛珠手串一个及零食、雨伞等物。后又到楼下**室王某某住宅,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开门未果,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追回。经鉴定,所窃物品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76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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