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发廊外面,盗走被害人黎某某放在发廊内靠门口沙发上的双肩背包,双肩背包内有一台苹果6Splus国行128G玫瑰金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810元)、一个钱包(钱包内有5个100元的红包、2个50元红包、几十块钱零钱、两张各有余额50元的羊城通,一张身份证、公司产品资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购买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勘验等笔录;
6案发经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国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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