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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丹县**乡**村**,住******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丹县沃谷创业园铁道口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处警民警将被告人白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书证;6.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  暄

 检察官助理:戚叶雯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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