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嘎查**组**号,住奈曼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30分,白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朝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镇沙日达冷村李某某家门前弯路处逆向行驶,与相向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马某甲、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马某乙、马某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新镇派出所民警在新镇医院找到白某某,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57mg/100ml。此起交通事故经奈曼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白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张某某、葛某某、姚某某、马某丁、白某甲、许某某、白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乡村道路行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凤丽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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