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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水市**局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号。2020年5月因酒驾被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29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公路段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所送白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29.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9月1日

附: 1.案卷二册;

  2.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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