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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闽******微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云峰村村道濑榜线至云峰1公里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28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一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0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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