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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9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豫R0****号黑色奥迪A6小型轿车沿义马市人民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鸿庆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白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3.8mg/100ml,系醉酒驾驶。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马某某红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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