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4 月22 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北十字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mg/lOOml, 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永峰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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