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住**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20分许,白某某驾驶新G99***号“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北路妇幼保健院门口路口路段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新G2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肇事,致两车受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对新G99***号“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吹测结果为148.4mg/100m1.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97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白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2.3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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