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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会所前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王某甲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造成王某甲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白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至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0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41202000002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5-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1229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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