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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住柏乡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冀EL****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冀E****挂重型半挂车超载运输货物,沿衡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公里加300米处驶入逆行,与由东向西行驶刘某某驾驶的冀TD****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发生。经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景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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