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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郭某某涉嫌赌博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追诉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具体时间不祥),被告人白某某在郭某某的提议下在伊金霍洛旗**镇**村**排**号自己的出租屋内多次组织、招引张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20人用麻将牌以推对子方式进行赌博,白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并给参赌人员免费提供饮料及香烟,郭某某为白某某处参赌人员提供赌具且自己也参赌。郭某某明知白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介绍参赌人员,提供直接帮助。白某某以每庄上场50元或100元不等进行抽头渔利,白某某供述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000余元。2019年3月30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民警在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刘家梁移民区6排11号白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白某某及正在进行赌博的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郭某某为白某某聚众赌博行为提供直接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燕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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