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巴中市**********2013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巴州区**局**号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盗走陈某某放在办公室手提包内的人民币400元。

2018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巴州区白云台巴中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三楼,趁305办公室无人之际,盗走办公桌抽屉内的公款人民币160元。

2019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巴州区江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楼,趁唐某某的办公室无人之际,盗走唐某某手提包内的人民币37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从其处扣押人民币3662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证言;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