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疏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0********,汉族,文盲,务工,住宜兴市**镇**村**号租房内(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疏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疏某某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疏某某至宜兴市**镇**村**号何某某家中,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何某某放在卧室床上枕头下的人民币24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疏某某至宜兴市**镇**村**号黄某某家中,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黄某某放在卧室床垫下的人民币770元。
同年4月10日,被告人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疏某某处扣押人民币、作案工具等,并发还何某某人民币2400元,发还黄某某人民币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疏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瑞
检察官助理:吕凌捷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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