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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7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16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3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2日退补,同年11月18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6月间,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园**区**楼**号董某某(男,33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黄金锁型挂坠一个、黄金鱼头转运珠一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一对。共计价值13928.4元人民币。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7月1日13时许,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北京市朝阳区**园**区**楼**号高某某(男,43岁,北京市人)家中,窃取人民币7000余元人民币和54美元(折合人民币381.8元)。后被告人申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桃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 申

2020年1217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鞋套(两只)、手套一付(白色)、开锁工具一套(丁字形)、手电筒一个(银色)、挂坠一个(白色石头弥勒佛)、项链挂牌一个(绿色石头)、美元四张(1元面值)、美元一张(50元面值)、香港元1张(香港元100元面值)及人民币2361元。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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