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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贷款诈骗、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盗窃罪、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部分

一、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微信,分两次从被害人申某乙绑定微信的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人民币4000元到其微信并使用。

二、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微信,从被害人申某乙绑定微信的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元到其微信并使用。

三、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微信,从被害人申某乙绑定微信的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到其微信并使用。

四、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申某甲在长乐区松下镇午山村大桥局职工宿舍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微信,从被害人申某乙绑定微信的浙江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账人民币300元到其微信并使用。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

一、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中的“黔农云”APP,从被害人申某乙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并使用。

二、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中的“黔农云”APP,从被害人申某乙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转账7000元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并使用。

三、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申某甲在长乐区松下镇午山村大桥局职工宿舍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中的“黔农云”APP,从被害人申某乙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转账1000元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并使用。

四、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申某甲在长乐区松下镇午山村大桥局职工宿舍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登入被害人申某乙手机中的“黔农云”APP,从被害人申某乙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转账500元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并使用。

(三)贷款诈骗部分

一、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冒用被害人申某乙的个人身份信息,登入该手机捷信金融APP,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网络贷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到被害人申某乙建设银行的账户后,被告人申某甲通过微信平台转账到其微信账户并使用。

二、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广东省梅州大埔县以玩游戏为由向被害人申某乙借用手机,冒用被害人申某乙的个人身份,登入该手机的“黔农云”APP向贵州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到被害人申某乙贵州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后,被告人申某甲通过“黔农云”APP转账到其农业银行账户并使用。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申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午山村人屿岛大桥局职工宿舍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手机APP贷款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借用他人手机,登入微信平台盗走他人银行卡帐户内的人民币7300元,数额较大;又登入手机银行APP转走他人银行卡帐户内的人民币11500元,数额较大;又冒用他人的身份,向金融机构申请网络贷款,转走贷款资金使用不还,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计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申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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