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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村**排**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路**路**路**楼**处,与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相遇。被害人徐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故推搡并脚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遂挥拳朝其头面部及上身殴打若干下,后被周围人拉开。双方行至KTV门口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抬腿朝被害人胸腹部踹了一脚;双方继续撕扯到门口公路上后,被告人申某某两次持随手捡拾的塑料停车桩等物欲砸被害人,被人阻拦,之后挥拳殴打被害人胸部、脚踹被害人身体;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抱摔倒地并挥拳朝被害人头面部、胸腹部多次殴打。二被告人的殴打行为造成徐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18年11月2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侧颞叶出血,鉴定为轻伤一级;双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鼻梁部肿胀,鉴定为轻微伤;徐某某右下眼睑青紫,认定为轻微伤;右侧4-6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其总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1月8日、9日被害人徐某某先后行至济南市济钢医院、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2月2日被害人徐某某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3月12日,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外力作用于机体造成头部、面部、胸部损伤,尤其是面部裂创致破伤风感染,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鲁平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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