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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村**村,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村**公寓**栋**房。因盗窃于2019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2日、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车至长沙市望城区**工地**号栋**楼,趁工地无人之际,盗走工地扣件382个、废铜线约10斤。后被告人申某某将该些废铜电线、旧建筑扣件卖至附近一无名废品站。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铜电线、旧建筑扣件共价值人民币1466元。被告人申某某被抓获后,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6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家园楼下,发现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此的一台铃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步行推回**公寓。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2020年6月19日6时许,被害人梁某甲发现电动车被盗后追踪至**公寓附近并报警,民警到场后抓获被告人申某某,并依法查扣涉案电动车,后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该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申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合格证、指认电动车照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军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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