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山西省平某某**镇**村,住**镇**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申某某提供自己的住所容留王某甲、王某乙、牛某某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宏德
检察官助理白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某某**镇**村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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