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务川县今生缘床垫加工厂投资人,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6********,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4********,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五人经共谋后,窜至务川自治县泥高镇老鹰村冷家组的镇江自然河流域内,采取火炮炸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炸得22尾野生鱼,后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泥高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邹某某、陈某某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方
检察官助理:杨小寒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申某某、陈某某等五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文书卷一册,共三十页;证据卷一册,共一百四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