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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李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务川县今生缘床垫加工厂投资人,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6********,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4********,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五人经共谋后,窜至务川自治县泥高镇老鹰村冷家组的镇江自然河流域内,采取火炮炸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炸得22尾野生鱼,后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泥高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表示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邹某某陈某某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方

                                 检察官助理:杨小寒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申某某陈某某等五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文书卷一册,共三十页;证据卷一册,共一百四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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