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93号
被告人田海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市场附近欲购买二手摩托车用于上下班,但因摩托车店关门而未能购买。二人经商议来到**城**期**项目部生活区,发现停放在生活区门口工棚的三辆摩托车(车主分别是何某某、肖某某、赵某某)未上锁且无人看管,遂将其中两辆摩托车推到附近空地,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开钥匙孔,接线打火,随后分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0时许,二人再次回到该工棚,使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将剩下的一辆男装摩托车盗走。同月9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城区**街道办**公寓将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已发还各自被害人,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789.99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的家属向三名被害人赔偿相关损失,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8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海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海龙、田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