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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地与居住地: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村**号。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莱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甲自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通过网上交易分别从微信好友“木石之韵”、“广源阁”处收购象牙制品共计14件,该将其中部分象牙制品搭配菩提珠串后欲对外售卖。2016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其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村的家中将以上14件象牙制品全部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涉案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牙制品,净重为1.040千克,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3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抓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田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7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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