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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17时许、2月17日17时许、2月21日16时许、2月25日16时许、3月3日15时许,先后五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物美超市**店内,在使用“多点自由购”结账时,采取少结账等方式盗窃立白洗衣液、海飞丝洗发液、金龙鱼大豆油、散装排骨、熟食等物品。后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9.95元。被告人田某甲于2020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1022****;保证人田某乙,联系方式1391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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