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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郭某甲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郭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伤者郭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郭某乙、李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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