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4********,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秦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12时许,在秦安县**镇**村陈某乙家宅基地附近,田某甲和陈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在相互推搡过程中田某甲用头顶到陈某甲胸部,致使陈某甲胸部受伤。后经秦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证人梁某某、田某乙、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秦)公(法)鉴(临床)字【2019】15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20年4月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甲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已经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而且田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生孝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依法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卷宗壹册,补充材料伍页,光盘肆张;
3.证人名单壹份、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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