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1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3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系亲兄弟,二人因山林纠纷存在矛盾。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田某乙在其老屋后农田边烧火粪,被告人田某甲认为田某乙砍伐了其山林中的杉树赶到现场理论,田某乙见状便收拾农具离开现场,田某甲在后辱骂、持土块砸田某乙并追赶至一田坎处,田某乙转身用手中的钉耙砸田某甲腿部,田某甲遂推搡田某乙致其摔至坎下,过程中田某甲左大腿外侧受伤,田某乙左侧胫骨远端骨折、右小臂、右腿膝盖软组织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座谈记录、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谭某某、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巴东楚峡鉴【2020】临鉴字第51号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蔚
检察官助理:张瑶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田某乙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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