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3********,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12月开始使用微信号为******,昵称为“馨贝”的微信,建立“邦伞27.......娱乐群”和“挖宝南邓砸砸砸.....28”两个微信群,帮其上家肖某某(另案处理)卖缅甸南邓、邦伞等境外赌场的两种字花,时间长达四个月之久。期间多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田某甲购买字花参与投注。截至被抓获时田某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微信号:******,支付宝账号:1579********)向上家肖某某(三个微信号分别为******、22********、hnpwi22********,支付宝账号147******54z)累计投注赌资38808元,肖某某向田某甲转账中奖赌资25624元。按投注赌资额10%的提成,田某甲应得利润388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用手机微信为赌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进行字花赌博活动,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388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75843****。
案卷3册,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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