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9年12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永顺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20年1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22日两次将此案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21日再次将此案件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6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陈某甲在龙山县靛房山上捉鸟时偶然结识了同样在山上捉鸟的被告人田某甲,二人逐渐熟识,田某甲问陈某甲是否买得到猎枪?后陈某甲回到永顺县从他人处获得一把长猎枪,然后携带该猎枪来到龙山靛房田某甲家,以5000元价格卖给田某甲。后经鉴定,该猎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传唤田某甲到案,田某甲接受讯问。2019年12月27日民警以电话通知方式传唤陈某甲到案,陈某甲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搜查证、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陈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枪支鉴定文书;4.被告人田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光碟玖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甲、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甲、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街**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97437****;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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