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住株洲市渌口区**镇***苑**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被告人田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住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小区**栋***室,201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甲驾驶大货车在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村潇湘双语学校对面路口左拐转弯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丰田越野车从株洲市方向直行回渌口,因黄某某车速较快,两车差点发生交通事故。为此,田某甲与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妻子童某某上前劝阻后,黄某某驾车离开。田某甲见黄某某离开后,遂打电话给被告人田某乙,告知其被黄某某殴打,要去报复。随后,田某乙驾驶丰田小车到达现场,田某甲即从其货车后排坐凳下拿出两把砍刀,乘坐田某乙驾驶的小车到达**镇***村黄某某私房前马路边,田某甲分给田某乙一把砍刀,两人各持一把砍刀进到****会所院内。黄某某妻子童某某发现两人,又上前进行拦阻。但田某甲、田某乙发现站在院子内的黄某某,两人冲上前追砍,黄某某持羊角錘挡刀,被田某乙夺走,田某甲一脚将黄某某踢倒在地。在此过程中,田某甲持刀将黄某某右边头部划伤,黄某某摔倒随即站起来往门口逃跑,被田某甲、田某乙追上,两人各持砍刀架在黄某某脖子上,田某乙言语威胁黄某某跪下,黄某某遂拨打电话求助。田某甲、田某乙以为报警,准备逃离现场,黄某某冲到铁门处关门,田某乙扬刀进行威胁,田某甲将黄某某推开,后两人乘车逃离现场。2019年6月3日,黄某某的伤情经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田某甲所持砍刀照片、田某乙所持砍刀照片等物证照片;2、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收缴管制刀具收据、黄某某病历、黄某某全身受伤照片4张、田某甲、田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童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发泄情绪持凶器追逐、恐吓,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田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案发后,田某甲、田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易 檬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现分别取保候审在各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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