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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丙,曾用名田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罪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戊,曾用名田某己,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伙同田某辛(已逮捕,另案处理)三人相互邀约驾驶牌号为云A****Z五菱面包车到大木公路上木冲路段,将大木公路项目部放在公路旁边的0.75吨钢筋盗走。之后将盗得的钢筋销赃给他人,得款1000余元,三人平分挥瞿。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认定,被盗钢筋价值3375元。

2020年1月16曰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田某辛(已逮捕,另案处理)相互邀约驾驶车牌号为云A****Z五菱面包车到六枝特区平寨镇地宗矿凤凰城工地,将该工地上的3216个扣件盗走。同日15时许,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将盗得的扣件拉到六枝特区新窑镇新兴煤矿附近路上进行销赃交易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认定,被盗扣件价值17190元。

六枝特区公安局已将被盗扣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扣件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车辆面包车二台。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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