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56********,文盲,村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其丈夫2009年遗留的火药枪一支。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枪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送检编号2019400260-01)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3.李某甲、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跃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会理县**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22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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