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龙山县**镇**医院医生。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从其哥哥田某甲遗物中发现一支射钉枪和一支气枪。田某某出于好奇便开始研究枪支。因该改装的射钉枪撞针已经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田某某便从“淘宝”APP上购买了射钉枪的相关配件(射钉枪射钉器配件限位销加弹簧加),并将损坏的射钉枪部件换下,后多次在其老家附近试射。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2.证人向某某证言;3.(宜)公(司)鉴(痕)字(2020)143号鉴定书;4.检查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南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451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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