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县,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现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xx镇xx路xx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将该案移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xx市场购买了藏原羚角12只、中国林蛙1只,后将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放在其经营的位于香格里拉市xx镇xx路xx号的xx商号内出售(已出售藏原羚角1只)。2019年10月17日,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与迪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迪庆州林业草原局进行联合宣传执法过程中在田某某经营的店内查获上述野生动物制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藏原羚是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7500元,中国林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藏原羚角11只、中国林蛙1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法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出售,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茸拉姆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9xxxxxxxx,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9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诉讼文书卷1册、诉讼证据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藏原羚角11只现保存于迪庆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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