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鄢陵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鄢陵县张桥镇西许村东地,将该村村民赵某某停放在此的军绿色大运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田某某将该电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99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2020年8月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鄢陵县南坞镇北坞村张某甲家,将其停放在自家院中的黑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田某某将该电车低价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85元。
2020年8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鄢陵县张桥镇张南村张某乙家,将其停放在自家院中的红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田某某将该电车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8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鄢陵县南坞镇南坞街上郭某某家门口,将其停放在家门口的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田某某将该电车低价转卖。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丽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卷外材料二份。
3.视频光盘一张。
4.换押证一份。
5.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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