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1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田某某、何某某(已判决)在罗江区南塔寺内盗走现金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同案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强
检察官助理 刘一乐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绵竹市**村**组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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