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本市和平区**大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九次进入本市和平区福安大街保利广场负一层京东7鲜超市,盗窃该超市货架上的沐浴喱、面膜等商品13件(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2528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上述赃物中11件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的陈述;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077****。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