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68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吉林省东辽县**乡**号,2017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13时,在本市海港区四季青商场2楼4排278号“菲一般”儿童潮品商店内,被告人田某某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柜台上的2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物价局价格认定书认定:苹果6SPLUS手机2部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772元。
2018年5月21日,在本市海港区商城东门巴莎服装店内,被告人田某某盗窃被害人柏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五百余元,被盗钱包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田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田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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