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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遂溪县**镇**村自家房间,看见邻居田某乙家里房间窗户是敞开的,于是被告人田某甲走到田某乙家窗前,从窗外盗窃屋内台上放置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一只、1元硬币四个。随后,被告人田某甲将手表、硬币丢弃在路边,后又将黄金项链以100元价格卖给田某丙(另案处理)。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田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找回手表和黄金项链。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被盗走的黄金项链价值9509.5元,被盗走手表价值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田某丁、田某戊、梁某某的证言;

5、珠宝饰品质量保证单、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6、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估价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随案移送清单;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44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尚保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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