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遂溪县**镇**村自家房间,看见邻居田某乙家里房间窗户是敞开的,于是被告人田某甲走到田某乙家窗前,从窗外盗窃屋内台上放置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黄金项链一条、手表一只、1元硬币四个。随后,被告人田某甲将手表、硬币丢弃在路边,后又将黄金项链以100元价格卖给田某丙(另案处理)。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田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找回手表和黄金项链。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被盗走的黄金项链价值9509.5元,被盗走手表价值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田某丁、田某戊、梁某某的证言;
5、珠宝饰品质量保证单、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6、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简易估价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8、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随案移送清单;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44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尚保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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