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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犯合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田**,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3********,汉族,初中毕业,原商丘市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马楼门牌***号,现住商丘市示范区董庄新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田**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王**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丘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汇丰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9日,法定代表人伊*(已判刑),被告人田**为业务经理。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王**人民币346000元的价格从商丘金奥奥迪4S店全款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王**找到伊*想通过汇丰公司办理汽车分期贷款,田**受伊伟指派收取了王**的汽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钥匙一把,并将车辆装上GPS定位。2016年7月22日伊*、田**向合作销售企业河南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奥驰公司)谎称该车系客户需要,由商丘汇丰公司替郑州奥驰公司购买的车辆,郑州奥驰公司为此向商丘汇丰公司支付车款人民币349000元。2016年8月28日3时许,郑州奥驰公司派人将王**停放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永泰华庭小区内的该轿车收走。11月8日,该车被郑州奥驰公司退回,发还王**

2016年1月24日,付**通过商丘汇丰公司在外地全款购买大众速腾轿车一辆,付**通过田**办理分期贷款业务,2016年2月1日,通过商丘汇丰公司该车被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田**将人民币94000元转给了付**。付伟娜想提前还清车贷找到田**,田**称由其帮忙还款,2016年6月24日,付**给田**转款人民币78335元,田**收款后一直推拖不还。9月份,银行向付**催款,付**向银行全额还款。该款被商丘汇丰公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等人的陈述;3、证人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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