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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41X,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与彭某某等人在石门县**镇**村雇主家吃饭。席间田某某喝了约三、四两白酒。当日18时许,田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收工回家,车子行驶至**村**组路段时,与对向由熊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3.9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等书证;证人熊某某、彭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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