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2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行政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05年7月28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街道**大街**社区**巷**号(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赵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来到田某某经营的瑾信商贸店内买烟,因价格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被害人王某某在跟随田某某等人走出店门后,双方发生口角、厮打,过程中,王某某被田某某、李某某殴打致鼻部流血。2018年6月13日,界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年6月24日,李某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7月29日,田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界首市公安局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晨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3页,其他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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