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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居住地龙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山县**街道**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多年。2020年6月30日8时许,田某某在龙山县民街道办事处龙领国际小区二栋边人行道上遇到张某某,田某某便骂张某某。二人对骂后发生拉扯,田某某将张某某拉倒在地上。田某某采取跪压张某某胸口的方式不让其起来,并用其拿的“不求人”木抓抓击打张某某头部,直到被小区保安拉开。后张某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田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入院记录、住院记录、CT报告单、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将张某某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龙山县**街道**栋**号,联系电话1527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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