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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和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吸毒人员胡某某、叶某某、吴某某、麦某某等人集资后由田某某、胡某某前往桂林市同安县购买毒品K粉。购买到毒品后,当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在二人共同出资开房居住的贺州市八步区**酒店**号房间内,与吸毒人员胡某某、麦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虞某某一起吸食毒品K粉。后又于8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联系小强(另案处理)带着毒品K粉到了**酒店**号房,田某某、朱某某与吸毒人员胡某某、麦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虞某某、小强等八人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荣凡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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