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1********,汉族,高中文化,辽宁**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在京沈高速台安站附近,被台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同年6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冯某某谎称其具有发包铁西区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能力,骗得被害人冯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小五路被告人田某某的办公室内,先后与其签订了八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及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及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某总计人民币95万元。
(2)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具有发包铁西区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能力,骗得被害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小五路被告人田某某的办公室内,与其签订了四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及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总计人民币40万元。
(3)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具有发包铁西区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能力,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街小五路被告人田某某的办公室内,先后与其签订了四份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及相应的保证金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总计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辽宁**发展有限公司向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被害人转款凭证、辽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真正承揽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被告人田某某与各被害人签订的工程合同、被告人田某某所持伪造的铁西区政府相关文件;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郑某某、金某某、安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田某某先期羁押证明、有关铁西区农贸市场改造的区政府文件、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铁西区政府办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关涉案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陆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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