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福建**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租代购的形式租用大众帕萨特轿车1辆(车牌号苏A5****,车架号LSVD62A44********,购置价人民币168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在支付第1期租金及定金共计人民币5142元后,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秦淮路4号该公司经营地,取得该车使用权。被告人田某某取得该车辆后,随即交付给他人使用,他人更改该车车架号等信息,被告人田某某停止支付租金。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融资租赁合同、车辆轨迹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检察官助理:朱 恺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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