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8月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鄂E****2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限期未检验)到达神农架林区新华镇猫儿观村廖楚彪砖厂盗窃钢板时,被钢板所有人某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田某某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次日1时许,田某某被带至新华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1.66mg/100ml。另查明,田某某无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资格。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3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接处警、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史德华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4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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